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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7日编辑:李家峰三审:许胜 浏览量:113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

经研究决定,现将《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2014425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司[2012]10号)精神,弘扬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全面促进学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在职在编教职工以及离退休教职工和以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者。

第三条 学院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为学院学风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学风建设的总体指导和规划,并对学风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教务(科研)处是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第四条 学院坚持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提倡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宽容失败,但严格反对学术活动中的一切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学院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最大限度地改进学院学风和科研诚信整体状况,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奠定良好的学风基础。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结果是各部门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也是个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和进修培训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术规范制度》第十章所列行为。

第八条 对本院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院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学院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举报。
  举报的形式分书面举报和口头举报。举报地点为
学院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科研)处科研科,举报电话:0551-62233319,办公室接受书面举报,也可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举报:407447887@qq.com

教务(科研)处负责受理举报、记录在案,并及时报告学院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
  口头举报的,应将记录经举报人核实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确认。
  第九条
学院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对举报人、案卷材料进行严格保密和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案情材料。
  第十条
学院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接到学术举报材料后,应当在 5 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 5 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第十一条 学院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 5 个法定工作日内,将调查结论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作出明确的调查结论。调查结论由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人数通过有效。

第十二条 学院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或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与案件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指导教师与学生关系的,应当回避。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若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机构人员中有不宜参加调查或审议的,经
学院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三条
学院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对调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院长办公会审定,作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并于5 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调查结论。

当事人如对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投诉。

调查结论将在学院网站上公示 1 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存 3 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在受理举报、获取证据、调查处理过程中,学院及相关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处理和申诉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受到道德上的谴责。此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由有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处理,但均不能免除学院的处分。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将根据《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术风气建设实施细则》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师生员工的处分期限,一般为2-4年。在处分期限内,无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处分期满,经学院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限内能够认识错误,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未发现新的违规行为,即可获得原有各项资格及权限。
    
第十七条 职能部门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后,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处理决定书面送达被举报人、证人和举报人,10日内如无申诉则由学院公布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0日内向院有关职能部门书面申请复议。院长办公会在30日内对案件作出复议或不复议的决定。
    第二十条学院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调查审议,确认举报失实的,学院及相关方面有义务维护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其他权益。
   
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校内举报人,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由学院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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