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3-22浏览次数:38

第一条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院教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中国工会组织。包括试用期超过3个月的外聘人员。

第三条 要加入工会的教职工,须本人提出申请,院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其会籍从院工会委员会批准之日算起。

第四条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的各项活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好应尽的义务,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五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所在分工会提出,由院工会委员会宣布其退会。从退会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收回会员证,并在原会员登记表上予以注销。

第六条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退会手续与第五条同。

第七条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 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的会员,经分工会讨论,提出意见,由院工会委员会决定,开除其会籍,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工会会员调离本单位,其会员关系随工作关系转移,凭会员证转到新单位,调入学院的会员其会员关系也照此办理。

第九条会员因生病或其他原因,长期不能参加工会组织生活,保留其会籍。

第十条会员调到没有工会组织的单位工作时,可保留其会籍,直到新单位组建工会时,接转会员关系。

第十一条会员离休、退休,可保留会籍。

第十二条保留会籍手续,应由会员所在的分工会书面报告院工会委员会核准,由院工会在工会会员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该会员办理保留会籍手续的时间,分工会负责通知保留会籍的会员从核准之日下一个月起停止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已经办理退会手续的教职工,又提出申请入会,允许其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四条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为院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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