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干部任用与表彰奖励对象党风廉政情况审核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2-05-15浏览次数:25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干部任用与表彰奖励对象

党风廉政情况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拟选拔任用、表彰奖励对象进行党风廉政情况审核工作,根据省司法厅纪委、政治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学院管理范围内的拟提拔任职或平级转任重要岗位的干部。

(二)拟由学院表彰奖励或以学院名义推荐上级机关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

(三)其他在干部使用和表彰奖励工作中认为有必要听取学院纪委(监审处)意见的。

第三条  学院人事警务处、组织宣传处分别在对拟考察、表彰奖励对象进行考察、予以审批之前的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就拟考察对象任现职以来、拟表彰奖励集体或个人近年来党风廉政情况,征求学院纪委(监审处)意见。

第四条  学院纪委(监审处)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核意见。特殊情况可及时书面反馈。具体办理程序是:

(一)学院纪委(监审处)收到有关部门提供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向院纪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学院纪委(监审处)遵照院纪委主要负责人的指示,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拟考察、表彰奖励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院纪委主要负责人审定,加盖院纪委印章后反馈有关部门。

第五条  学院纪委(监审处)反馈审核意见一般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没有接到举报,可提出没有发现审核对象党风廉政方面存在问题的意见。

(二)接到举报,已根据规定转有关单位办理,可指明举报办理去向。

(三)接到举报,但举报反映问题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可提出不影响对审核对象进行考察的建议。

(四)接到举报,认为举报反映问题具有可查性但尚未决定开展核查,可直接反馈举报反映的问题,待决定核查并基本查清主要问题后提出建议。

(五)接到举报,正在就举报反映问题进行核查,可提出对审核对象暂缓考察建议。

(六)接到举报,经核查,未发现问题或反映问题失实,可提出没有发现审核对象党风廉政方面存在问题的意见。

(七)接到举报,经核查发现确实存在问题,可直接反馈核查结果。

第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学院纪委(监审处)和学院人事警务处、组织宣传处应分别明确专人负责办理具体事宜。特殊情况由上述部门主要负责人沟通处理。

第七条  学院纪委(监审处)和学院人事警务处、组织宣传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违反纪律造成一定后果的,依纪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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