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腐败现象透视

发布日期:2012-09-12浏览次数:29

          招生腐败现象透视

 

适逢高考录取阶段,就在高考状元成为各地大热人选时,有关考录的丑闻也陆续见诸报端。713日《湛江日报》载文披露,湛江市麻章中学实验学校36名考生被人恶意篡改志愿,其中,15名考生过了湛江一中、二中以及湛师附中分数线却被一般高中录取。无独有偶,眉山市东坡区万胜高中14名学生称,他们的高考志愿“被篡改”令人生疑的是,被改志愿均为同一学校:四川三河职业学院。类似的事件,难免再一次将一度成为人们高度关注的招生腐败推上风口浪尖。

 自主招生或隐腐败  花钱上好校已成潜规则

 让孩子上好学校是家长的一大愿望,而为了实现这个愿望,他们往往要在学校招生之前遵循“潜规则”为负责人送钱、送礼。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民众对招生腐败的如此敏感并非毫无证据。自2003年教育部放权部分高校试行自主招生以来,有关该制度弊端的质疑声便此起彼伏。北京市海定区人民检察院曾经公布过一组统计数据:在2006年至2009年该院立案查处的高校职务犯罪案件中,招生领域职务犯罪就占35%,其中艺体特长生的招生更是成为受贿高发区,甚至有的体育生连800都跑不下来就被高分录取!而2009年曾引起社会轰动的“湖南省罗彩霞被顶替案”,让以打破“一考定终身”为初衷的“自主招生”显得愈发难堪。此外,某名牌大学业内人士化名一苇,推出的重磅新作《招生门》,更是将招生过程中的一些“潜规则”披露得一览无遗。

 当旨在让教育更加公平合理的制度,遇到某些学校某些学生共同组成的利益共同体时,这项政策便极有可能成为人为操纵的可能,因为自主招生需校长推荐,而推荐就可以成为某些人手中的工具。本来学习水平相当差的学生,通过贿赂本校官方,然后再贿赂自主招生的高校人员,反而很快成为该校的学子。决定学子前途的考试制度,忽地变成了部分人眼中“考钱”的“钱途”。花钱“买”好学校上,成了“江湖规矩”。“钱学交易”这一“潜规则”从被默认到“明码标价”,“一切为了孩子”在某种程度上蜕变为家长和学校为招生腐败共同撑起的一把“保护伞”。没有达到分数线的学生通过交费进入学校享受高等教育,学校又能获得经济利益,何乐而不为?

原本就不平衡的教育资源加上人为的可操作性,让教育主体双方的天平开始失衡。于是,每年开学前,家长们为了让孩子进名校,托关系、走后门、递条子,各显神通。为了择校,一些家长把户口挂在著名学校的片区内,但实际居住地却不在那里,即所谓的“挂户”。教育圈流传着一个颇为戏剧性的故事:北京某实验小学的老师做家访,竟发现8个学生家的门牌号码,是学校附近的一条马路边的厕所。

 这对于一些可以自主招生的院校而言,无疑是美不胜收的事,随着供需关系的一再失衡,部分学校尤其是名校的门槛也越发的水涨船高。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高昂的“择校费”、“赞助费”,无疑成为“拼爹”的重中之重。2011年,一份被家长们广为传阅的北京市部分知名小学的“幼升小”择校费价位表中,最低为8万元,最高的达到25万元。在一所重点小学的门口,数位正在接孩子放学的家长认可了这份名单上他们所关注的学校价格,他们中间,缴纳“择校费”最低的是10万元。

“择校费”成为部分学校最有效的创收模式。而通过“择校费”敛财的现象更是屡禁不止。

2008年被揭露的中关村三小腐败案中,该校的帐外资金超过了1亿元,几乎全部来自“片外”学生入学缴纳的“择校费”。据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20116月公布的调研报告显示,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近几年呈上升趋势,多表现为中小学校长利用负责招生的权利,私自招收编外学生,侵吞单位账外款。

小学尚且如此,中学、大学就更不用提了。

20101013,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7部委发布《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表示,“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使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不再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一年半时间过去了,招生过程中的乱收费问题依然“群众反映强烈”。

招生腐败手段盘点 暗箱操作猫腻多

在对近几年媒体曝光的案件进行梳理后,大致可以总结招生腐败的四大类型,即加分—移民—点招—顶替。而这四种类型的腐败无一例外都主要是通过权力或金钱的运作来实现的。

手段一:“高考加分”的舞弊

高考加分政策在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为高校选拔人才提供多元评价信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部分高考加分政策在执行中出现一些问题,特别是为获取加分的资格或身份而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现象时有发生,成为某些人营私舞弊的通道。利用加分政策营私是一种“合法性”腐败,也是比较便捷的腐败。

高校招生相关加分政策可分为鼓励性加分和照顾性加分两大类。鼓励性加分,是指考生通过自身的努力,取得了某些方面的成就,由此获得一些加分的机会;照顾性加分,是指考生的自然属性和国家相关照顾政策下的加分,如民族政策所产生的加分。从过去几年的情况来看,奖励性加分是加分腐败的高发区。例如平时表现一般的学生通过“相关运作”轻易获取“三好学生”从而为高考加分,同样“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等能够加分的评定资格,都可以通过暗箱操作来完成。至于照顾性加分,在内地,考生违规篡改民族身份早已不是什么新闻;在广东等沿海发达地区,伪造华侨成份以获取加分的案例也不在少数。这些丑闻的背后,往往摆脱不了权钱交易。

手段二:“暗箱操作”高考移民

我国现行的统一高考制度,具备了形式上的考试公平,但录取学生采取的是“分省定额、划线录取”的办法,各地录取定额并非按考生数量平均分配。由于各地高校资源的差异,各地的高考录取率差异极大。而针对这种差异,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异地报名资格,侵占异地考生录取机会的投机行为就是所谓的高考移民。

新疆阿勒泰市检察院曾侦破过一起高考移民案,成绩平平的考生,不择手段到教育水平相对落后的新疆阿勒泰地区参加高考,以较低的分数考上大学。此案涉及户籍管理、招生办公室和教学机构等部门的十余名国家工作人员,涉案金额542.75万元,223名高考移民学生从办理假户口、假成绩、假学籍最后到上大学办迁移证,都是一路绿灯……

手段三:自主招生下的“点招”

自从2003年开始,我国就通过实施高考自主招生探索人才选拔制度改革,允许部分高校拿出一定比例的招生名额,以选拔那些由高考不容易被发现的有特殊才能的学生。根据教育部要求,自主招生人数不能超过试自主招生面试点学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

业内人士透露,在一些高校,这5%的自主权绝大多数被用作了“线下”招生收费。这个“线”是该校的分数线。对一些分数达到最低控制线而又上不了学校投档线的考生,以指名录取的方式录进来,享受普招学生的待遇,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点招”。

能获得点招名额的通常有三类人:一类是与高校发展有直接关系的相关部门领导,比如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等。一类是本校教职工。本校教职工的子女如果想上本校,只要达到建档线就可以被录取,这在一些高校已经成为心照不宣的“福利待遇”。第三类就是与校领导和招生部门有关系的各色人员。获得点招名额后,通常还要交纳不菲的点招费,从几万元到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不等。有些学校还把点招名额明码标价,有条件地公开出售。关于点招,教育部在2005年就明确发出禁令,但有些高校“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想方设法进行点招。

手段四:最具风险的方式“冒名顶替”

“冒名顶替”的程序最复杂,风险也最大。罗彩霞案可算是近年来影响最大的也是最为典型的“冒名顶替”式腐败案。

罗彩霞是湖南省邵东县灵官殿乡人。她和王佳俊均为湖南省邵东一中2004298班应届文科毕业生,两人同时参加高考,罗彩霞成绩为514分,没达到湖南省当年的二本录取分数线。王佳俊成绩为335分,远未到达普通高校本科最低控制录取线。20049月,时任隆回县公安局政委的王峥嵘(王佳俊的父亲)在王佳俊班主任老师张文迪的帮助下,获得了罗彩霞高考成绩等相关信息,随后通过伪造罗彩霞的迁移证、高考档案,并通过同学关系最终使女儿王佳俊被贵州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降低20分定向补录。

制度改革是关键 公开招考需阳光

近年来,虽然教育主管部门一直在推动招考的阳光工程,然而,仍有一些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采取“模糊公示”或“部分公示”的方式,让社会难以监督……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曾就教育腐败问题做出过指示:要严肃查处各类学校特别是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种名目乱收费的案件,严肃查处学校在招生录取、基建招标投标、教学设备和教材教辅资料采购、后勤服务等环节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案件,确保校园成为教书育人的圣洁净土。

那么,究竟该如何从根源上遏制招生腐败等现象的发生?对此,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治理教育乱收费是治理招生腐败的重点。而要从源头上治理教育乱收费问题,则必先从制度上入手。21世纪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则认为,治理择校热以及背后的择校乱收费,首先应该着眼于政府投入教育的行为,对政府不保障教育投入、不转变教育资源配置模式的行为严厉问责。惟有如此,治理择校乱收费才能走上正途。同时,必须改革学校管理制度,目前受教育者及家长往往缺乏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这是各种乱收费畅通无阻的基础。如果改革学校内部管理,赋予受教育者参与学校管理、评价的权利,这一基础当不再存在。

而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院的调研人员则建议,加强学校的财务审计、检查,共建费用、共建生的专项稽查,杜绝乱收费、小金库和账外账现象的存在,规范财务管理。同时,加强校务工作的公开透明,重大事项须经过校务会讨论研究决定。健全和规范学校重大事项集体讨论的制度,做到校务公开、财务透明、账目清楚、开支流向及资金专款专用,避免暗箱操纵事件的发生。超过一定数额的资金使用要上报教委备案、审核。在现有条件下,增设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的党支部书记,分解权力,可以有效减少权力的滥用,避免因暗箱操作或者权力过大造成的问题发生。

另一方面,由于考试制度方面的立法近乎空白,有关考试的纠纷往往缺乏可诉性的法律依据,考生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而传统的行政干预手段在解决此类纠纷时也往往捉襟见肘。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近年来考试领域涉嫌索贿受贿、冒名顶替等违法现象的上升趋势,涉嫌考试的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因此,考试立法应当尽快升级,由部颁规章升级为更加权威的法律,不只是对教育考试的违规予以立法,还应对教育考试的运作程序、考生权益等作出全面的规定,实现统一化和权威化。

除此之外,为了杜绝招生过程的暗箱操作等现象,则必须大力推行阳光招考。不公开不透明是各种腐败滋生的土壤,招生领域也是如此。2010年,教育部首次在当年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对信息公开公示作出规定,要求“省级招办负责公布本省(区、市)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示本地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在公示内容上却千差万别。有的公示得非常完整,将考生号、考生姓名、性别、民族、毕业中学、所在班级、考生类别、奖励项目、项目成绩、所获加分分值等十余个项目都进行了公示。有些省级招办公示的内容则非常有限,只公示了“考生号”、“考试姓名”、“奖励项目”等最基本的34项内容。还有些虽然公示项目非常齐全,但并不规范,如有些省份体育加分项目详细标注为“青少年锦标赛”,让人无从判断比赛的具体项目。

就此,专业人士呼吁,教育主管部门应在公示细节上做更具体的规定,要防止腐败,则必须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就应该最大限度地公开。像体育考生,他们参加的是哪个具体项目,什么时候参加的测试,测试得分是多少,都应该公示。

招生公示,是教育部推行阳光招生的重要内容,旨在通过公示考生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由此促进招生的公平、公正。“如果公示的信息不完整,公示又如何监督?”

熊丙奇认为,教育主管部门在公示方面除了原则的硬约束外,还应该在细节上做更为充分的规定,以确保能将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和通过特殊类型招生测试的考生高考信息“晒”出来。在不涉及考生隐私的情况下,相关公示应尽可能详尽,不仅要包括姓名、考号、性别、省份、中学、班级等基本信息,也要包括参加测试的时间、项目、成绩等能反映考生是否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信息。另外,对于父母中有公务员的考生,应公示父母的姓名、职务。“只有充分公示了这些信息,充分展现透明度,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高招腐败”。(摘自《江淮风纪》201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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