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课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6-05浏览次数:26

听课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教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根据《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学法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主要环节,抓好课堂教学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各级领导深入课堂听课,了解和掌握教学情况,对于加强教学建设和管理,促进教学改革和教风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教师之间互相听课是提高教学业务水平,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听课人员

(一)学院领导;

(二)教务处、系(部)负责人;

(三)教研室负责人及专业(学科)带头人;

(四)全体任课教师。

第四条  听课时数

(一)院领导每学期不少于4学时,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每学期不少于8学时;

(二)教务处、系(部)负责人、教研室负责人及专业(学科)带头人每学期不少于8学时;

(三)教师之间互相听课每学期不少于10学时。

第五条  听课安排和要求

(一)教务处制定统一的听课记录表,发给院领导和各系(部);

(二)院领导随堂听课;其他听课人员听课时间由系(部)统一安排,并报教务处督导科备查;听课人员要按时进入课堂,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并作出教学评价,听课记录表在学期末由系(部)收集存档;

(三)系(部)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观摩教学活动,并进行教学评议。

第六条  听课中反映出来的有关情况,由各教学部门负责人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向授课老师反馈。教学效果较差的,课程所在系(部)要提出帮助教师整改的具体措施。对教学态度不好、责任心不强的教师,系(部)领导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发生教学事故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系(部)应确定业务指导教师,对新教师进行教学指导,新教师原则上要选择业务指导教师讲授的一门课程跟班听课。

第八条  督导听课报酬按兼任教师课酬金计算;观摩教学主讲教师按每次计发200元酬金。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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