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督导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6-05浏览次数:30

教学督导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工作的作用,规范教学督导行为,根据《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学管理规范(试行)》,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教学督导的目的:通过教学督导,规范教学管理行为和教师教学行为,增强教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保障各项教学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教学督导组是在院长领导下对全院的教学管理、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的机构。教学督导组下设办公室,办理日常的教学督导组织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督导组长、副组长分别由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教务处长兼任督导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由教育思想先进、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乐于奉献的在职教师、外聘教师或退休教师(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教育专家和有专业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担任。教学督导员由1620人组成。

教务处、系(部)负责人应作为教学督导员参与教学督导工作。其他在职教师担任教学督导员,由系(部)推荐,院长批准。

外聘教师或退休教师担任教学督导员,由本人申请,人事警务处、教务处初审,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查并提出意见,学院审定;外聘教学督导员聘期为一学期,期满根据工作表现、学院需要和本人意愿可以续聘;若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学院可以随时解聘。

教学督导员在执行督导工作时,佩戴“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员”标志。

第五条  教学督导组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听课计划,组织教师听课;

(二)检查系(部)对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进度及其他教学管理文件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和要求;

(三)对系(部)执行各项教学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四)督查教师日常教学行为和教师遵守教学规范情况,并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五)检查考场秩序和监考纪律执行情况;

(六)每学期末按一定比例对试卷进行复查;

(七)接受教师咨询,对青年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八)认定教学事故。

第六条  教学督导形式以现场督查与课堂听课评估为主要形式。

(一)随堂听课,现场查阅教师教案,了解作业的布置和批改情况,并按教学态度、教学组织、教学内容和教学效果四个方面的评估指标体系,进行科学、规范的检查评估;

(二)对教学和考试现场巡查;

(三)对考试、实验与实训各个教学环节进行抽查;

(四)每学期分别召开1次教师和学生座谈会,听取教师和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现场督查系(部)执行学院各项教学管理规定情况。

第七条  教学督导工作要做到经常化、规范化。教学督导组应根据学院各阶段的教学工作中心内容,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步骤。在开学时,拟订督导工作计划和学期听课计划,组织教师按计划听课,巡查教师上下课情况。督导办公室每月召开工作会议一次,交流情况,总结经验,布置工作;教学督导组每学期至少召开督导工作会议两次,研究督导工作。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应及时将督导结果报告督导办公室,督导办公室应将督导结果及时通知相关系(部)。对于存在的问题,要限时整改,跟踪检查落实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督导组长、副组长。

第九条  教学督导结果处理

() 对于教学质量高,教学能力强,教学风格独特的优秀教学典型,应予以表彰,并在全院推广其教学经验。

()对于缺乏教学经验、教学能力弱、教学效果差的教师,教学督导员应做出诊断性的评价,帮助其制定改进措施。

()对于违反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和教学纪律的教师,教学督导员应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并报教学督导办公室,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酌情处理。

()对于拒绝教学督导员进行督查的教师,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督导结果将作为教师考核、聘任、教学质量评估、职称评定、晋升的重要依据。

()对于两年内不能根据督导要求改进教学质量的教师,教学督导组应提请院人事部门予以调整岗位、缓聘或低聘。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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