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警官职业学院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8-29浏览次数:26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警务化管理,规范学院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学院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司法警察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  民警在下列情况下必须着装:

(一)在学院内正常上班和值班的;

(二)经学院组织参加院内外重大活动的;

(三)代表学院承担对外接待任务的;

(四)上级要求需要着装的。

第四条  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民警怀孕后体形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第五条  民警辞职、调离学院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应交回警衔、警号及相应标志。

第六条  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着装,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第七条  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肩章等。不得佩戴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八条  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与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民警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民警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

(四)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五)男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民警发辫不得过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九条  民警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第十条  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严禁在公共场所饮酒,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民警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司法机关统一制发的民警专用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民警人员。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民警,依照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督察的有关规定进行纠察和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警务处,并在监审处等部门的配合下,共同负责学院人民警察的警容风纪督察工作。对未按本规定要求着装的,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除当月相关津贴;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警务处负责解释,自201491日起执行,原着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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