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警务化管理制度

发布者:学生处(团委)发布时间:2012-03-26浏览次数:49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生管理工作,培养良好的校风、学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实现“两个能力、一个素质”的育人目标,依据公安部颁布的《警察类院校警务化管理条令》,参照《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实行警务化管理,旨在培养学生的军人素质,为社会输送高素质复合型应用人才。学院的警务化管理必须贯彻从严治警、从严治校的方针,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努力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 学院实行警务化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人民警察的法规和纪律,把思想政治、警务训练和遵守人民警察的纪律作为主要内容,逐步达到思想革命化、作风战斗化、内务标准化、生活制度化的管理目标,使学生养成政治坚定、热爱人民、勇于献身、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勤奋学习、谦虚谨慎的优良品质,树立良好的院风,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警务化管理原则

(一)教育为主。以思想教育为先导,贯彻教育、疏导的方针,以理服人,提高觉悟,促使学生自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接受管理。

(二)严格制度。要以《人民警察法》为依据,严格执行人民警察的命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按章办事。

(三)教养一致。既要在教育和训练中严格要求,严格纪律,又要在日常管理中从点滴入手,进行养成教育。

第二节  学生一日行为规范

 

第五条 起床

听到起床号应立即起床,根据早操内容,按规定着装,做好出操准备。

第六条 早操

(一)起床号响10分钟内到达指定地点,由警体委员按定位队形整队点名并向值班学生干部报告人数。无故不参加早操者,以旷课处理。

(二)周一至周五出操,早操时间一般为半小时,除经批准可不出操人员外,其他人员均必须出操。

(三)早操内容为跑步、队列、警体等训练或其他体育活动。

(四)早操队伍应做到队列整齐、步伐统一、番号响亮、动作规范、指挥准确、服装统一。

(五)早操结束应返回原集合地,由值班老师讲评后带回。

第七条 洗漱和整理内务

(一)早操后进行洗漱、整理内务和清扫环境卫生。

(二)整理内务应做到定点定位八统一,即:(1)铺面平整统一;(2)被子叠放大小统一;(3)枕头摆放统一;(4)警帽腰带放置统一;(5)行李放置统一;(6)桌椅摆放统一;(7)盥洗用品摆放统一;(8)蚊帐悬挂统一。

(三)内务环境卫生应做到:地面干净,门窗明亮,墙壁清洁。     

(四)各中队学生会生活部每天早晨组织内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检查结果进行记载并汇总。

第八条 就餐                                      (一)按规定时间进入食堂就餐。就餐人员不得穿短裤、背心、拖鞋进入餐厅;就餐时,要遵守食堂规则。

(二)学生就餐时要尊重工作人员,文明就餐。

第九条 路队

(一)课前应根据课程内容做好上课准备,统一着装,听到集合号,迅速按队列要求集合,各区队、中队、大队检查人数和着装,学生统一用左手提携配发的书包,列队进入教学指定地点等待老师上课。   

(二)各班警体委员负责下达口令和带队行进,班长应位于班级第一排左起第一位,团支部书记应位于班级最后一排右起第一位。班长、团支部书记和警体委员佩戴胸卡,班长或团支部书记请假时由副班长补位。

第十条 上课

(一)老师走上讲台后,班长下达“起立”口令并报告老师“XX班级应到X人、实到X人、X人请假、X人旷课,请指示”, 待老师回礼后,再下达“坐下”口令。         (二)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坐姿端正,认真听课,做好笔记,保持课堂内安静的学习环境。实验课和训练课要精心操作,爱护教学器材。                            (三)听到下课信号后,教师宣布“下课”,值班干部立即发出“起立”的口令,全体学生向教师行注目礼,待教师还礼后即行下课。实验课和训练课后,须及时检查器材、装备,清理现场。

第十一条 午休

遵守住宿管理规定,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第十二条 课外活动

按照课外活动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文娱体育或其他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三条 晚自习

(一)统一着装按时到教室自习,无特殊事由,不得随意进出教室。

(二)晚自习时间为晚上700——830,其中700——735班级组织收看新闻联播。

(三)除组织安排进行讨论外,课堂应保持安静。

(四)晚自习考勤实行班级自行考勤、中队例行考勤、大队抽查考勤的方式进行,确保晚自习的出勤率。

     第十四条 晚点名                                  大队可根据情况适时组织点名。点名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数、工作讲评、布置有关工作或者传达命令、指示等。中队晚点名每月不少于一次,由中队辅导员主持进行,点名结果要报告系值班老师。各系值班老师向总值班报告,总值班人员记录在值班本上。

第十五条 就寝与查铺

(一)就寝预备信号发出后,做好就寝准备并接受值班老师和学生干部查铺。

(二)就寝时间一到,停止一切活动,保持宿舍安静。就寝时不准擅自串换铺位,不准两人合睡一床。

(三)未经值班老师批准,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更不得留宿外来人员。                                  四)每晚由中队值班学生干部(女生由女学生干部)查铺,准确掌握学生在位情况、就寝情况和宿舍安全情况,大队进行抽查。检查和抽查情况要有记载,并由值班老师签字确认。各系值班老师向总值班报告,总值班人员记录在值班本上

第十六条 请假

(一)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应按规定权限履行书面请销假手续。

(二)请假须填写一式三份请假条,经批准后一份交值班老师,一份交班级考勤,一份自带备查。学生出门应主动向执勤人员交验请假条和学生证。

(三)请假期满,本人必须及时履行销假手续,因故不能按时返校的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对不按规定请假、续假者,按旷课论处。

(四)节假日外出,应在晚930前返回到宿舍。非合肥籍学生因特殊情况晚上不返还宿舍,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批假比例控制在10%以内。课间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五)学生因病在家不能到校履行请假手续,由其直系亲属持有关证明到校代为请假。

第三节 学生警容风纪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校学习、执勤、集会期间应统一着警服。参加体育训练可以统一穿迷彩服或训练服。出校门不得穿警服。特殊情况需经学生处(团委)或所在系批准,并做到警容严整。

第十八条 配套穿着警服,严禁警便服混穿。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不扎系领带。着常服时,佩戴硬肩章。着作训服或外着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肩章。

第十九条 戴警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进入室内,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第二十条 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标志、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学号佩戴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戴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戴于外衣左臂处。

第二十一条 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二)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生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生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六)男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生发辫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二十二条 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大声喧哗;不得有席地倒卧等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着装时,不得进入营业性歌舞厅、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二十四条 着装时必须随身携带学生证

第二十五条 特殊情况需着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二十六条 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用标志,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着装系列人员。

第二十七条 季节换装根据学院要求统一行动。

第二十八条 学院师生,不论职位高低,均属师生关系或同学关系,相互间称呼老师、同学,视情况可称呼职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听到上级呼唤自己时,应成立正姿势并立即回答“到”。在领导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回答“是”。学生进入老师或领导办公室,应轻轻敲门或喊“报告”。

第三十条 在公共场合要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不得赤背或只穿背心,不得穿短裤、拖鞋。

第三十一条 外出时,必须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声誉。

第三十二条 参加会议、集体活动,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嬉笑打闹,不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三十三条 应当做到礼貌待人,言语文明,态度和蔼。

第三十四条 着装时在学院内相互礼节要求

(一)晋见或者遇见领导时,应敬礼(对经常接触的领导,只在每天第一次相遇时敬礼),领导应当还礼,学生遇到老师应当主动问好、让路;

(二)在室内,当领导、老师来到时,应自行起立,待领导、教师许可后再坐下;

(三)执勤人员对出入学院大门的队伍和领导应敬礼;执勤人员交接班时,应相互敬礼;

(四)操课时,不论在室内室外、队列与否,当上级领导来到时,均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发出“立正”或“起立”的口令,并向职务最高的上级领导敬礼和报告;

(五)在值班、实验、就餐、文体活动、体力劳动及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间或场合,可以不敬礼。

第三十五条 着装时对校外人员的礼节

(一)晋见或遇见有关领导时,应敬礼。

(二)与外单位领导、工作人员因公接触时,应敬礼。

(三)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主动致意。

(四)领导陪同外宾、外单位人员来到时,应敬礼或起立鼓掌欢迎。

第三十六条 参加集会,当奏国歌或升国旗时,列队人员应自行立正,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未列队人员,戴警帽时行举手礼,未戴警帽时行注目礼。

第三十七条 执行迎送国(校)旗义务的人员应向国(校)旗敬礼。国(校)旗通过队伍正面时,列队人员应向国(校)旗行注目礼,指挥人员行举手礼。

第三十八条 各班级选举或指定纪律班干部负责本班警容风纪检查工作,检查结果与个人操行考核挂钩。各系学生科成立警容检查小组,每天对各班级全面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与班级考核结果挂钩。学生处(团委)值班人员带领警务督察队对全院学生警容风纪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系学生科考核结果和学生奖惩挂钩。

第三十九条 督察人员应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着装人员要自觉接受警容风纪检查,如有违反警容风纪的行为,应自觉服从纠察。

第四节  学生佩戴校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在校期间,佩戴学院统一制发的校牌。

第四十二条 校牌由学生处(团委)统一编号。

第四十三条 各班级下发校牌时,要详细登记学生姓名及牌号,并以系为单位汇总报学生处(团委)备查。

第四十四条 校牌是我院学生的标志,学生穿制服时,必须佩戴校牌。

第四十五条 校牌佩戴在左胸部。

第四十六条 校牌应妥善保管,严禁借给他人或用作抵押,不得随意调换,不得故意损坏。丢失或损坏应及时向班主任报告并及时补配。

第五节  学生考勤制度

第四十七条 按照学院规定的开学时间报到、注册。

第四十八条 学生早操、路队、上课、自习、就寝、实习、军训、劳动、政治学习及有组织的集体活动,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或缺勤。

第四十九条 考勤内容分为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和出勤六种。每周考勤由各班指定的班委负责,考勤情况填入《考勤汇总表》,下周一交送班主任审核。

第五十条 学生在节假日前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不准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特殊情况需请假,应当事先书面申请,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内由所在系教研室审批;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经所在系学生科审查后报系书记批准,七天以上十五天以内须报分管院长批准。因病请假需同时提供院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第六节  学生门岗执勤制度

第五十二条 门岗执勤时间为每天7002100

第五十三条 每岗2人,按规定时间交接班,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第五十四条 执勤人员应当做到警容严整,佩戴执勤标志,文明执勤,动作规范。

第五十五条 做好对学生进出校门的验证、登记和返校销假工作。

第五十六条 做好进出院门学生警容检查、纠正工作。

第七节  课堂规则

第五十七条 学生课前应做好上课准备,预备铃响后,应立即进入教室,安静就座。

第五十八条 老师走上讲台后,班长向老师敬礼并下达“起立”的口令,待老师答礼后方可坐下。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上课迟到,应先喊“报告”,经老师允许后方可进入教室、入列(室外课)。

第六十条 老师讲课时,课堂应保持安静,不准交头接耳,做小动作,不得打瞌睡,不准翻看与上课内容无关的书刊。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课堂上,要集中精力,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如有特殊情况需临时离开教室,需经授课老师批准。

第六十二条 自习课(晚自习)时,应保持安静,不得影响他人学习。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教室,应向班长请假。

第六十三条 老师提问时,应积极发言。回答提问时,应态度认真,声音响亮。

第六十四条 要尊敬老师,虚心接受教育,听从老师的指导和指挥。

第八节  考场规则

第六十五条 学生必须凭考试证提前按指定的考场和编排的序号入场就座。凡迟到15分钟者,不得进场,按旷考论处。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

第六十六条 考生参加闭卷考试时,只准带考试规定的必要文具,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本,有带入者,必须放置在指定的地方。

第六十七条 考生在答题前,应将自己的姓名、学号、所在系和班级填写清楚。答题时,一律用蓝、黑墨水钢笔或蓝、黑圆珠笔;字迹要清楚工整。

第六十八条 监考人员不得宣读、讲解试卷,如试卷有问题或字迹不清,考生可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允许,方可个别发问,但不准就试题内容作试探性发问。

第六十九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不准说话走动、交头接耳和偷看他人试卷,不准相互抄袭和替别人答卷。

第七十条 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应立即停止答卷,迅速交卷,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讨论或喧哗。

第七十一条 考生在考试中,应尊重监考人员,服从管理。对顶撞、侮辱、威胁监考人员,在考场哄闹及其他各种违反考场纪律者,取消考试资格,并视其情节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第九节  会议纪律制度

第七十二条 学生参加会议以及组织开展的集体活动时,应以班级为单位集合,统一着装,列队进出会场。

第七十三条 应按规定的时间依次进场,按指定的位置就坐。

第七十四条 会议期间,应认真听讲,不允许交头接耳,不准看书报杂志,不准吃零食,不准随意走动或离场,如有特殊情况,应向老师报告,经批准后才可离场。

第七十五条 会场内应保持安静,严禁嬉笑、打闹、起哄、喝倒彩。

第七十六条 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应按规定顺序依次退场。

第十节  食堂就餐规定

第七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就餐。

第七十八条 进入食堂后,应按先后顺序在窗口排队,不允许插队、带饭。

第七十九条 在食堂内,不准大声喧哗、打闹、敲击餐具、桌椅等。

第八十条 讲究勤俭节约,注意清洁卫生,剩饭剩菜要倒入指定的地方,不准泼洒在餐桌和地上。

第八十一条 要尊重食堂工作人员,对打卡有误可及时提出更正要求;对饭菜有意见,可向值班老师反映,不得与食堂工作人员发生争吵。

第八十二条 要爱护食堂公共设施,损坏者照价赔偿。

第十一节 学生行为规范考核

第八十三条 考核标准

(一)扣分标准

1.政治思想方面。视情节扣1550分(以5分为一扣分单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为;

2)违反国家法律、法令;

3)故意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

4)信谣、传谣,造成严重后果;

5)破坏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6)打架斗殴、赌博、酗酒闹事,造成一定后果;

7)其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2.纪律作风方面

1)酗酒一次扣2分;

2)不尊敬师长,不服从管理,扣210分;

3)不遵守社会公德规范,如起哄、闹事、乱刻乱划、言行粗鲁等,扣210分;

4)警容仪表不符合规定,扣2分,经教育不改,加倍扣分;

5)私自外借警服、警用标志,扣5分,造成不良后果,加倍扣分;

6)队列中不听指挥,口令不响亮,动作不规范,集合速度迟缓,每项扣1分;

7)私出校门,扣2分;

8)包庇纵容犯错误同学,扣2分;

9)不参加路队,扣1分;

10)旷课1节扣1分。

3.学习方面

1)上课交头接耳、睡觉、或在教室吃东西,受到老师批评,扣2分;

2)问答老师提问态度不端正,敷衍了事,扣1分;

3)上课不认真听讲,不认真记笔记,不按时完成作业,受到老师批评的,扣1分;

4)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视情节扣1040分。

4.生活卫生方面

1)个人内务不合格,每项扣1分;

2)乱扔乱抛垃圾、杂物、乱倒污水等,每项扣2分;

3)未经批准,留宿他人或在校外住宿,扣2分;

4)值日未达到规定标准,扣1分;

5)不按时作息,扣1分;

6)浪费水电、粮食,扣1分;

7)不遵守就餐规定,扣1分;

8)男女生私自互串宿舍,扣210分;

9)公共场合穿背心、短裤(体育比赛除外)、拖鞋,行为举止不文明,扣15分;

10)其他违纪行为,酌情扣分。

(二)加分标准

1.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加120分;

2.积极主动做好人好事,受到社会舆论表扬,加38分;

3.检举揭发坏人坏事,加210分;

4.在上级机关组织的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学院争得荣誉,加210分;

5.在院外正式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文章,每篇加10分,在院报上发表文章的,每篇加5分;

6.在学院举行得各项活动中获得前5名,加0.22分;

7.学期考试中学习平均成绩名列班级前5名,加15分;

8.院内积极做好事,经系核实的,可根据情况加12分;

9.向院广播台投稿的,每录用一篇,加0.1分;

10.完成社会工作成绩突出,受到领导公开表扬,可加13分;

11.参加自学考试每通过一门,加0.5分;

12.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行为,酌情加分。

第八十四条 考核办法

(一)班级成立考核小组,负责每天日常检查和考核记录工作,并报班主任签字认可。

(二)采取积分制:每人每学期以100分为基准分,对照考核具体标准进行考核,增减得分。

(三)考核结果每周班会公布、讲评一次,每月张榜公布一次。根据考核结果,对照《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十五条 考核和奖惩

(一)考核结果与学生操行评定挂钩,学期考核得分,就是操行得分。

(二)考核记录与处分等级挂钩。

(三)考核结果与评选挂钩,凡扣分达10分以上者,取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十二节  班级日常考核评比办法

第八十六条 考核标准

(一)出勤方面(20分)

1.全天的平均出勤率达到100%(履行正常请销假手续的视为出勤),计20分;

2.每少一人扣1分。

(二)早操方面(10分)

1.按时集合完毕,计2分;

2.队列整齐、口号响亮,动作规范,秩序正常,每项计2分。

(三)警容风纪方面(10分)

1.着装不统一,每人次扣1分,共5分;

2.警容标志佩戴不合格者,每人次扣1分,共5分。

(四)纪律作风(20分)

1.班级发生打架斗殴、赌博、酗酒闹事造成一定后果的,扣5分;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扣10分;

2.课堂纪律好,记5分,否则酌情扣分510分;

3.擅自外出,每人次扣1分,共5分;

4.夜不归宿,每人次扣1分,共5分。

(五)教室卫生方面(10分)

1.桌椅摆放整齐,抽屉无杂物,计1分;

2.地面清洁,计3分;

3.墙报内容积极健康向上、形式活泼,计1分;

4.卫生工具配备齐全,摆放统一,计1分;

5.无人为损坏公物现象,计2分;

6.黑板、讲台干净,计1分。

(六)内务方面(30分)

1.1)铺面平整统一;(2)盥洗物品摆放统一;(3)行李物品整齐统一;(4)水瓶摆放统一;(5)桌椅摆放统一;(6)床头牌齐全;(7)寝室文明公约、卫生值日制度健全;(8)桌面干净;(9)门口无垃圾堆放;(10)无乱挂衣服和乱张贴现象;(11)鞋子摆放统一;(12)墙角无蜘蛛网。以上共12分,每项计1分;

2.地面清洁,计2分。

3.无人为损坏公物现象,计3分。

4.检查时门打不开,扣7分。

5.无被子(晾晒除外)、未叠被子,每床扣1分,被子叠放不合格,每床扣0.5,7分。

(七)奖惩方面

各系学生科根据各班级在学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名次,酌情加110分。

第八十七条 考核办法

各系值班老师对照考核标准,每天组织对各班级进行考核评分,值班老师审核签字后,学生会秘书处每晚进行统计,第二天上午公布。每星期、每月汇总一次评出名次并予以公布。每周班主任例会进行分析总结。具体检查安排如下:

1.出勤检查,每日四次(早操、晚自习、上下午路队);

2.早操由体育部进行评比;

3.警容风纪每天由警容风纪部利用早操、路队或晚自习时间检查,每月5日、20日全面检查;

4.纪律作风由学生会相关部根据检查记录进行考核评分,重大违纪由系学生科确定扣分;

5.教室卫生每天由劳卫部在课外活动时进行评比;

6.内务卫生分别由生活部、女生部利用上午上课前时间进行检查。

7.奖励分由系学生科确定,通知统计人员。

第八十八条 考核与奖惩

班级考核每周汇总一次,并在班主任例会上予以讲评,每月张榜公布一次。每学期考核结果作为评选文明寝室、先进班级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分配院级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名额、确定发展党员数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班主任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