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安徽警官职业学院“金盾奖学金”评比办法

发布者:学生处(团委)发布时间:2012-03-26浏览次数:54

为了激励学院大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加大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沟通与交流,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决定从2011年开始,在我院设立“金盾奖学金”,每年表彰和奖励10名品学兼优的学生。现根据实际,制定“金盾奖学金”评比办法如下:

一、参评范围

全日制在校有学籍的一、二年级学生符合条件者均可参评。

二、参评条件

(一)必备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秀,一学年各科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无不及格科目且平均分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五名;

5. 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和社会公益活动。

  (二)优先条件

       符合必备条件的参评学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享有优先权:

       1.作为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培养的;

2.作为学生干部、团干或社团负责人且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

3.获得院级以上表彰的;

(三)限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金盾奖学金”的评选: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和校规行为的

2.一学期内有3次内务不达标的;

3.考试舞弊或违纪的;

4.恶意拖欠学费的;

5.本学年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

三、评审机构

学院成立“金盾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学生处处长、各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学生处学管科和各系学生科负责人作为成员,负责奖学金的评审认定工作,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副处长、学生处学管科及各系学生科负责人作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四、评选程序

1.每年11月上旬,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向各系学生科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须根据参评条件详细总结自己一学年来在德、智、体各方面的表现和已取得的业绩和申请奖项的名称,并将本学年度成绩情况(加盖教务处公章)、获得的荣誉证书复印件交到各系学生科;

2.各系对申报学生进行初审,推荐4名候选学生,将候选学生的申请书、成绩证明、荣誉证书复印件和系书面推荐材料(加盖公章)报送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3.评审领导小组对五个系共20名候选学生进行集体研究,确定10名学生作为“金盾奖学金”获得者;

4.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院范围内对“金盾奖学金”获得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

        5.公示结束后,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获奖名单及材料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五、表彰奖励

        “金盾奖学金”获得者,每人奖励2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六、评选要求

1.各系在评选过程中,要按照评选条件,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增加透明度和准确性,严格把关,按时完成评选工作;

2.各系要以奖学金评选为契机,在学生中倡导勤奋求实的优良学风。通过评选,使学生达到自我认识、自我教育、相互鼓励、共同提高的目的;

3.对在评选中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所得奖学金,并视实际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七、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执行,解释权归省监狱局评审办、学院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