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警官职业学院院内奖学金评比办法

发布者:学生处(团委)发布时间:2012-11-02浏览次数:45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更好地实现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原则上在每年10月份评选。

第三条 参评对象为具有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的二、三年级学生(含基层政法干警试点班学生)

第四条 参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要求进步;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异,学年度各科平均成绩,一等奖学金在90分以上,二等奖学金在88分以上,三等奖学金在85分以上且参评学生成绩必须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10%之内且无不及格科目(不含补考);

(五)严格遵守学院警务化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条 参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一)违反校纪和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违反警务化管理规定,一学期内一般违纪达3次以上或严重违纪1次以上;

(三)学年度内有课程补考的(不含因缓考补考的);

(四)一学年内累计旷课达10节以上的;

(五)恶意拖欠学费的;

(六)本学年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金盾奖学金”的。

第六条  院内奖学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对照奖学金评定条件,向中队提出书面申请,如实介绍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表现情况;

()评议。中队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议,初步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及等级;

()各系审核、公示。各系以会议形式初评,认真审核, 审核后在系内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学

生处;

()学院审批。学生处对各系上报的奖学金评定结果进行汇总后报学院审批。

第七条 评选比例及奖励金额。一等奖学金名额为全院学生人数的2‰,每人每学年2000元; 二等奖学金名额为全院学生人数的5‰,每人每学年1000元;三等奖学金名额全院学生人数的8‰,每人每学年500元 。

    第八条 学院对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进行公开表彰。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自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