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学生处(团委)发布时间:2021-12-02浏览次数:6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教育部党组 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安徽省委教育工委 共青团安徽省委安徽省高等学校社团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安徽警官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在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一般分为思政教育类、志愿公益类、文化体育类、创新创业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 基本任务:以习近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承学院“以生为本、办学为民”办学理念和“明德尚法 弘毅致远”校训精神,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四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在读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拥有良好的群众基础、政治觉悟和组织能力。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符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院内职能部门和院(系)党组织作为业务指导单位;

(四)至少1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相关要求条件详见第三章)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等。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六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名册、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3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连续两个学期内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七)跨地跨校联合成立,带有商业性质的;

(八)未经学院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九)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八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院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经学生处(团委)初审,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九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条 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由学生处(团委)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院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要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院外人员未经学院许可,滥用、冒用学院名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院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予以取缔外,还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主要职责是:指导社团建设,把握正确方向,参加社团活动,定期进行总结,加强与主管部门的联系。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为学院在职在岗教职工,中共产党员优先,作风正派、清正廉洁、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

第十四条 学生处(团委)要牵头建立指导教师选聘机制,制定选聘标准,并会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教务等部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选聘指导教师。思政类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指导老师须为中共产党员。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为1年。

第十五条 学生处(团委)要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标准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待遇,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社团成员应是学院在读学生。有权了解社团章程,有权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违法违纪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十七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应建立临时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团员,不收缴团费,不选举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十九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在学生处(团委)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产党员。各学生社团部门负责人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学院团委备案。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集体决策、经指导教师同意报业务指导单位、学院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错误观点和言论。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院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私自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学生处(团委)审核备案。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报学院团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强化领导

第二十四条 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学生处(团委)牵头负责、具体指导,组织宣传、人事、保卫、教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院“大思政”格局谋划部署,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学生处(团委)要加强对全院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

第二十六条 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协助学生处(团委)对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鼓励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5月25日印发的《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