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 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财教〔2024〕12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学院设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全院国家奖学金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团委),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审的日常事务;各系设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奖学金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学年度在所在专业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考评排名均位居前列且排名不超出前10%,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考评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但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认定后,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一)申请对象为我院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包含二年级)学生。
(二)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二年级以上(包含二年级)学生均可向所在系申请国家奖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四)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本人申请。教育厅下发国家奖学金名额后,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班级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六)各班级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对申报学生进行筛选,推选初步人选,并将结果报送系评审小组初审。
(七)各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和名额进行初审,并将名单在系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向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应能反映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
(2)评审人员名单;
(3)《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4)每名通过初审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5)获奖学生5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及学生近期生活彩照一张;
(6)各系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文件;
(7)各系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情况;
(8)各系应按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考评排名名次顺序进行初审推荐上报,排名位居前列者以及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考评排名超出前10%没有被推荐的,必须附专题情况说明;
(9)经教务处加盖公章的上学年考试成绩单。
(八)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系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审核,拟出全院当年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提请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每年10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至省教育厅。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给我院的指标按人数比例再分配到各系。
第五章 评审原则与要求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全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九条 学院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通过银行卡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弄虚作假的;
(二)克扣国家奖学金或以收取“班费”等名义向国家奖学金获得学生收取费用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 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财教〔2024〕12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院设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全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学生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日常事务;各系设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属于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学生,其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
(一)申请对象为我院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包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且家庭经济困难。
(二)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二年级以上(包含二年级)的学生均可向所在系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四)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五)本人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六)班级认定。由班级评议小组结合申请人学习情况及是否在当年家庭经济困难生库情况,进行认真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汇总报送系评审小组初审。
(七)各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和名额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条件的学生名单经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报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报告应能反映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
(2)评审人员名单;
(3)《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4)每名通过初审学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5)各系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文件;
(6)各系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情况;
(八)学院评审上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系报送的初审名单进行审核,拟出全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提请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每年11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至省教育厅。
第四章 资助标准和名额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给我院的指标按人数比例再分配到各系。
第五章 评审原则与要求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全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弄虚作假的;
(二)克扣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以收取“班费”等名义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学生收取费用的。
第十条 严格执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院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银行卡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 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财教〔2024〕12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学院设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全院国家助学金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学生处)负责国家助学金评审的日常事务;各系设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助学金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无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无不良嗜好。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
(一)申请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且家庭经济困难(不含退役士兵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在系申请国家助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资助档次;
(四)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五)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六)本人申请。学生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不含退役士兵学生)。
(七)班级认定。由班级评议小组结合申请人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认真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汇总报送系评审小组。
(八)各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和名额进行初审,并按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个档次分别确定推荐人选,在全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无异议后,于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九)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系上报名单、资助档次进行审核,拟提出全院当年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提请学院国家奖助学金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每年11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送至省教育厅。
第四章 资助标准和名额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700元,我院具体设定为3档,即每生每年5000元、4500元、25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给我院的指标按人数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按学院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比例分配到各系。
第五章 评审原则与要求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全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追究相关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弄虚作假的;
(二)克扣国家助学金或以收取“班费”等名义向国家助学金获得学生收取费用的。
第十条 学院分上下两个学期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金管理暂行办法》,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办法由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标准、程序以及档次区分,由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