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行(2014)4号
第一条 为规范对学生收费管理工作,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每位学生应及时主动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及安徽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学生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代收代支费等。
第四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代收代支费是指向学生收取的教材费、体检费、服装费、公寓用品费、学生医疗保险费等。学院严格控制代收代支费的收取,其中教材费每学年收取一次,统一核算,毕业时多退少补;其他项目代收费用入学第一年收取,当年统一核算,多退少补。
第五条 行财处是学院收费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院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学院对学生有关费用的收取由行财处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后勤集团按有关规定收取学生有关费用,其他部门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费。违者,学院将按党纪、政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学生每学年报到前,应按规定将相关费用足额存入学院为每位学生统一代开的银行卡内(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相关费用由银行统一代为划扣,入学时学生到班主任处领取缴费收据,凭缴费收据办理学籍注册,领取教材和公寓用品等。学生入学两周内未按规定缴费的,教务处不予注册。
第七条 入学新生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一次缴清学费的,须办理缓缴手续。办理缓缴的学生应先申请并提交还款计划,经所在系和学生处审核,报院领导审批后,送行财处。缓缴期限原则上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住宿费、教材费、服装费和生活用品费不得缓缴。
第八条 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而不申请助学贷款、又无特殊原因不及时缴费的恶意欠费者,取消其参加各种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资格,审核处理工作由学生所在系及学生处负责。
第九条 孤儿免收学费(须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证》)。对于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院依据国家相关政策采取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予以资助。
第十条 已缴清当年学费而退学的学生,就读不满一个月的退还所缴学费;就读不满一学期的,退还一半的学费;就读满一学期的,不再退费。就读不满一学期的,住宿费按实际就读时间(月)计算核退;就读满一学期的,住宿费不予核退。
第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或劝退的学生,已缴费用不退。
第十二条 留级学生的相关费用按留级就读年级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调整专业后,按新专业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 对已缴清学费、住宿费、代收代支费用而休学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在学年第一学期前二个月内办理休学手续复学到下一年级的,复学时免缴当年学费,但应补缴原所在年级与下一年级的学费差额。
(二) 在学年第一学期两个月以后办理休学手续复学到下一年级的,复学时应当按照复学修读年级的标准全额缴纳当年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仍未缴清学费者,由其所在系按照有关规定积极追缴。
第十六条 学生住宿由学生处和所在系合理安排。各系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将学生宿舍安排及调整信息书面告知行财处,以便及时调整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教务处定期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及教材使用情况书面告知行财处,行财处据此办理学生信息变更及教材费用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处、教务处、各系、行财处等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各自职能协调做好学生欠费催缴工作。行财处定期将学生欠费情况提供给各相关部门,各系负责向每位欠费学生追缴。实行学生缴费率与系日常经费包干额挂钩奖励政策,系学生缴费率达98% 的,调增该系下一年日常包干办公经费的0.5%;缴费率达99% 及以上的,调增该系下一年日常包干办公经费的0.8%。缴费率达不到98% 的,调减该系下一年度日常办公经费的1%;对缴费率达100% 班级,给予其班主任适当奖励;对缴费率未达95%的班级,取消其班主任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每年10月31日为统计各系学生缴费情况截止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行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