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组织开展2023年秋季开学“健康第一课”活动

发布者:洪壮志发布时间:2023-10-16浏览次数:39

为保证入学新生身体健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树立“健康第一”意识,根据《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师生健康 中国健康”主题健康教育活动方案》,秋季学期开学伊始,1013日,学院行财处组织开展“健康第一课”活动,做好秋冬季传染病预防工作,提高师生传染病预防知识和能力,深入推进实施健康促进行动,部分教师和2023级各班级卫生健康信息员200多人参加此次讲座。

  

讲座邀请了安徽省胸科医院李东方主任医师,她对慢性支气管炎,肺炎、肺心病、支气管扩张等多种呼吸道疾病及呼吸内科疑难杂症、急危重症的救治有丰富的经验,李主任介绍了医学经验,重点进行了结核病防治知识、秋冬季呼吸道传染病预防等方面的健康教育工作。

  

讲座中,院卫生科提示秋冬季是各种呼吸道传染病的高发期,要求各系部学生科要把学生的健康放在首位,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齐抓共管,全力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要加强结核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和监测,通过主题班会、黑板报等多种形式进行传染病预防知识宣传,帮助学生提升传染病预防意识;学生要做好自我管理、健康生活,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加强体育锻炼,增强个人体质,增强免疫力;要建立或完善传染病的管理办法及应急预案,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防控措施,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及时上报。后勤集团要加强公共区域消毒,有效地阻断传染病传播,营造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行财处 周晓菊)

法律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