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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6日浏览量:4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学生团体的管理,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团体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团体,是指经学院批准成立,由学院在籍学生自愿组成的,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团体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生团体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

(二)积极发挥学生基层组织的载体作用,不断巩固思想政治教育成果,强化学生“三自教育”意识;

(三)服务和凝聚广大学生,开展健康有益、特色鲜明的第二课堂活动,丰富校园文化内涵。

第五条  学生团体由院学生处(团委)负责统一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学生团体的成立

第六条  学生团体共分为理论学习、社会科学、学术科技、文学艺术、志愿服务、体育健身、其它等七类。各类团体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团体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七条  学生团体的登记管理部门为院学生处(团委),负责学生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八条  成立学生团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团体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指定负责人;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五)有自己的章程。

学生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团体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九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团体,发起人应当向院学生处(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 筹备申请书;

(二) 章程草案;

(三)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 团体建设、发展的可行性报告。

第十条  学生团体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名称、住所;

(二)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 学生团体类别;

(四) 团体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 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 团体终止的程序;

(十)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院学生处(团委)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当自院学生处(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团体的名义收取会费,不得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从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院学生处(团委)认为符合成立条件的,应作出书面意见,提交学院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直接作出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期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院学生处(团委)制定。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学生团体成立:

(一)团体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 院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团体,没有成立必要的;

(三) 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 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 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团体的人数未超过30人的。

第三章学生团体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院学生处(团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 负责学生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 对学生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 对学生团体聘请院内外专家担任指导老师或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 对学生团体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团体的财产,亦不得在团体成员中分配。

学生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院学生处(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团体成员公开。

第十六条  学生团体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院学生处(团委)的监督。学生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院学生处(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七条  学生团体应当定期向院学生处(团委)申请注册。学生团体不得刻制公章,但经院学生处(团委)批准后,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

第十八条  学生团体开展活动,必须报院学生处(团委)批准。学生团体到院外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院学生处(团委)上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学生团体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院学生处(团委)审查通过。院学生处(团委)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团体刊物进行整改和责令停刊。

第四章学生团体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生团体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团体负责人;

(二)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 对团体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 修改团体章程;

(五) 监督团体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团体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院学生处(团委)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团体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主要指团体正副会长及财务负责人。学生团体负责人由本团体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院学生处(团委)审查后产生。学生团体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一) 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团体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团体负责人;

(三) 有2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 其他不宜担任团体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学生团体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在籍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团体的章程,在履行规定手续后,加入或退出该团体。团体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七条  团体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情况,对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团体成员有权向院学生处(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团体成员应当接受团体的定期注册,并按照学院统一规定的标准缴纳会费。

第三十条  团体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团体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一条  团体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团体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就团体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促进团体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学生团体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团体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团体无关的活动。各团体活动应自觉接受院学生处(团委)管理和指导,服从学院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团体活动必须围绕学院“两个能力、一个素质”的育人目标和学院的中心工作开展。学院鼓励和提倡学生团体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富于开拓精神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团体在每学期末应向学生处(团委)递交该学期工作总结及下一学期工作计划。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团体开展的全院性大型活动,必须提前一周向学生处(团委)提交详细的活动计划及预算经费报告,并填写活动申请表,经院学生处(团委)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团体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先向学生处(团委)提交团体联合活动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准备工作。在准备工作完成后,由主办活动的团体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学生处(团委)审查,经院学生处(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十七条 凡组织院外团体活动,必须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交学生处(团委)审查并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各团体活动应有书面总结材料及音像、图片资料,活动结束后应及时交学生处(团委)存档;学期末应将本学期的活动总结及财务收支状况报学生处(团委)。以上材料将作为团体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团体未经院学生处(团委)批准,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范围的活动。

第七章学生团体的经费

第四十条 学生团体的活动经费采取学院支持与自筹相结合。学生团体的大型全院性活动可向院学生处(团委)提出经费申请,并附详尽预算报告,经院学生处(团委)研究后,视情况给予一定支持。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团体对于会费和社会捐赠、赞助经费的管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制订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学生团体为了自身发展,经学院批准后,也可开展赢利性活动,所得收入须按学院相关规定统筹使用。学生处(团委)将不定期对其会费等的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责令其改正,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团体可以积极寻求社会力量的支持,但不得损害学院、团体的利益;未经批准,不得在学院内从事商业宣传、经营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团体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只能用于该团体章程规定的活动。团体财产为团体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可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八章学生团体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处(团委)每年对学生团体进行综合评估,并对优秀学生团体及其负责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学生团体的考核依照《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团体考核评优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学生处(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 活动范围和内容与团体宗旨、章程不符;

(二)财务制度混乱;

(三)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四)团体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五)团体成员盗用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学生处(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一) 团体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

(二) 团体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制止或及时上报的;

(三) 背弃团体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 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 团体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

(六) 团体连续两学期未正常开展活动的。

第九章学生团体的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七条  学生团体的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院学生处(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团体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院学生处(团委)核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院学生处(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 完成学生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分立、合并的;

(四) 团体被责令解散的;

(五)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团体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院学生处(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学生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院学生处(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团体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团体注销后的财产,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团体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立即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类学生团体。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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